光大同创(30138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4-049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7月 16日下午 14: 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7月 1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7月 1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代表股东 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9,8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669%。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股东 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9,8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362%。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773,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2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740,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3,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3,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一帆、洪恺俪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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