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高(834765):董事、监事换届公告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19:00:39 中财网
原标题:美之高:董事、监事换届公告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董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年 7月 15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黄华侨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21,5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 30.89%,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蔡秀莹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0,154,331股,占公司股本的 14.59%,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黄佳茵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2,5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 3.59%,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路冰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林运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陈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王承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监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年 7月 15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唐宏猷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韩婷女士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属正常换届选举,保证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上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三、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一)关于《提名黄华侨、蔡秀莹、黄佳茵、路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被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综上,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陈燕、林运发、王承志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综上,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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