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600505):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制定)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19:35:34 中财网
原标题:西昌电力: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制定)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年7月16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董事会办公室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综合协调机
构,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协调业务部门
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同时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
会议记录、档案管理,并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
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
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或现场与视
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必要时,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上述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的,独立董
事可以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
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
权、回避。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独立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
权,但无表决权。会议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
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与独立董事本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独立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
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特别是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
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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