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轴承(92000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02 证券简称:万达轴承 公告编号:2024-058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4年 7月 15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避免因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形成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治理规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公共关系及危机处理: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五)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债券信息披露网站(如公司发行债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或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问卷调查; (十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布。如公司发行债券并在交易所上市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债券信息披露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负责投资者管理关系管理的具体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所呈报。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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