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301021):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4-05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暨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诺激光”) 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经综合考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及公司经营现状,同意将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并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30日划转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对上述募集到账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由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拟对“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以下简称“生产项目”)和“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营销项目”)调整投资总额(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并结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生产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20,866.57万元,计划利用公司在常州市武进区已建设完毕的自有办公大楼的部分预留楼层,建造无尘超净车间、仓库等生产仓储设施,用于新增共计3,700台/年激光器产能和1,400台/年激光模组的产能。 规划进行了调整。前述调整后,公司新增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光伏行业的相关激光模组。上述调整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生产项目已新建激光器产能2,592台/年,激光模组产能386台/年。公司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减少和新增产能的情况,结合市场需求趋势、自身业务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认为,目前已建成的产能辅以精益管理的各种措施,能够满足近期日常经营需要,故本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拟调减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并结项。后续若有新增需求,公司可基于预留厂房空间,及时、快速地扩产。本次调整前后生产项目投资总额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营销项目计划在常州市、深圳市、长春市、武汉市、西安市和成都市建立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意在提高区域服务能力,扩展营销网络。营销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场所的装修,服务设备、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的购置等。 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公司根据新业务区域需求情况对《招股说明书》中的原建设规划进行了调整。前述调整后,公司拟在常州市、深圳市、武汉市、成都市、济南市及越南、香港、德国、日本建设营销中心,并在常州配套建设打样中心。 上述调整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营销项目的建设情况如下:
由上表,营销项目中的常州、深圳、济南、香港、日本营销中心及常州打样中心已建成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成都营销中心在建成后因业务原因被撤销,武汉、越南和德国营销中心未建设。公司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减少情况和已建成的营销中心情况,结合市场需求趋势、自身业务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认为,上述已建成营销网络能够满足公司目前业务拓展需要,未建设地点拟不再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建设,并暂由已建成的营销中心进行业务覆盖,不会影响公司的营销活动,公司拟调减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并结项。本次调整前后营销项目投资总额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7月6日,生产项目和营销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净额为已剔除相关手续费后的金额。 截至2024年7月6日,生产项目和营销项目募集资金节余金额共计人民币5,115.37万元(最终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余额为准),公司拟将上述项目进行结项并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至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并结项,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包含原募集资金总账户,其中含募集资金初始到账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净额共计9.72万元,本次拟将该等利息收入净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并结项的原因 公司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减少情况和已建成的产能、营销中心情况,结合市场需求趋势、自身业务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调整了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48,527.73万元,最终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0,846.3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相比缺口较大。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密切关注市场需求趋势,将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满足亟待投入的建设需求。 2.生产项目和营销项目于2017年立项,当时公司主要下游应用领域消费电子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项目建设规划与之相吻合。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消费电子行业需求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内的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出现波动,公司审慎放缓了该行业所需的产能和营销中心的建设工作。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内,公司采取稳步增加产能的措施。同时,公司积极拓展光伏、Micro LED和医疗等新业务机会,并使用募集资金适时地建设光伏激光模组产能。 3.针对上述变化,公司始终秉持科学、合理、高效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一方面,尽量避免产能闲置和营销资源低效的情况;另一方面,积极辅以精益管理的各种措施激发产能和营销资源的效用,具体如下: (1)对于生产项目,公司通过统筹调配内部资源、提高设备使用率、提升生产效率、酌情增加生产班次等方式,在稳健新增产能的基础上设法提高产能利用率。同时,在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公司通过多方对比甄选高性价比供应商,把控项目建设流程中的细节,较好地节约了资金。 (2)对于营销项目,公司通过优化营销网络布局,提升了已建成的营销中心的业务覆盖能力,对个别营销中心的建设规划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各地营销中心侧重于负责售前支持与市场开拓,由常州、深圳基地统一负责售后服务,短期内节省了各营销中心的固定资产的投入。 综上所述,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并结项的决定是在秉持科学、合理、高效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下,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减少情况和已建成的产能、营销中心情况,结合市场需求趋势、自身业务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 六、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的事项系基于下游市场环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并综合评估论证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要等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06%,2024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5.74%,现阶段的产能和营销中心建设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未来,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及时、快速地基于预留厂房空间扩产或为新市场区域建设营销中心。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并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生产项目和营销项目投资总额并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202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议》; 2.《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议》; 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会议决议》;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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