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000027):深圳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7月17日 18:51:30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能源:深圳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 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 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 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 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 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2第三条第 二款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可以 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3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在会议召开十 天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在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5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一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一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董事、监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事、监事及与会人员。事及与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 变更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 应事先取得全体参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
6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 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 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视 频、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 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董事会定 期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对于程序性的一般事项或其他 紧急事项,当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 息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 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以 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将音 频或视频资料存档。
7第十一条 第一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险,行使下列职权:
8第十一条 第一款(九)审议批准总投资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 50%以下,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但投资事项达到 如下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2.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新增1点,作为第4点:4.与 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 交易,且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 目。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项目,但下列股东大会已授权由董 事会行使职权的除外: (1)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成立的所属公司在本地区的主业投 资; (2)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生、且被投资标的的主要资产和 经营活动在境内(80%以上营业收 入来自境内)的直接投资项目; 3.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 的:(1)直接投资项目; (2)所属公司为投资主体且所 属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投 资项目; 
9第十一条 第一款(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薪酬 方案、公司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 法、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 金方案、公司高管人员考核办法及 年度考核结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后评价报告、所属公司(上市公 司除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薪酬 方案、公司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方 案、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后评价报 告、所属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决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 事项,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经营 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其运用方案;
10第十一条 第一款(二十八)审议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 助、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行为,但两 种情况除外:(1)存贷款业务属于 企业主营业务的;(2)资助对象为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财务资助事项同时达到以下 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十八)审议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 助、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行为,但两 种情况除外:(1)存贷款业务属于 企业主营业务的(; 2)资助对象为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财务资助事项同时达到以下标 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的 10%; 3.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第十一条 第一款(三十)审议并提出拟实施管 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 拟订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 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三十)审议并提出拟实施管 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 拟订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 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拟订股权激 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2第十一条 第一款 (三十四)建立《董事会授权 管理制度》,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 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主要内 容;制定董事会授权决策清单,明 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划分 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 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 操作性要求;
13第十一条 第一款(三十四)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14第十一条 第二款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立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可以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 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5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六)批 准投资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 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但 投资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新增1点,作为第4点:4.与非国 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 且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2.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 项目,但下列股东大会已授权由董 事会行使职权的除外: (1)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成立的所属公司在本地区的主业投 资; (2)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生、且被投资标的的主要资产和 经营活动在境内(80%以上营业收 入来自境内)的直接投资项目; 3.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 的: (1)直接投资项目; (2)所属公司为投资主体且所 属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投 资项目; 
16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组织开展战略研究;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有关规定,根据董事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授权,签署董事会重要 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签署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十)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 或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 事会职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 认;
17第十六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 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 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 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 事会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 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经董事会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下列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 案; (二)制定公司合并、分立、改制、 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三)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 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 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 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 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18第二十二 条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 议,即由公司总裁组织经营班子贯彻 落实,总裁应就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 议,即由公司总裁组织经营班子贯 彻落实,总裁应就决议执行情况及 时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每半年听 取经理层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19第二十五 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年。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 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会议 议程、出席董事姓名、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董 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 同意、反对或放弃的票数)等。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 的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主持人姓名、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议程和 议题、出席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 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放弃的票数及投票 人姓名)、参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 的其他事项内容等。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20第二十六 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21第二十七 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提出修订意见。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修订致本《议事规则》 内容与之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 订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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