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发展(600266):城建发展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7月17日 19:21:23 中财网
原标题:城建发展:城建发展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城建发展 公告编号:2024-54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232024/7/242024/7/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1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本公司以总股数2,256,537,600股扣除回购股份180,794,093股,共计2,075,743,5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预计支付红利207,574,350.70元。

(2)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78,950,688股(公司已注销首次回购的101,843,405股)不参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

(3)调整后的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现金分红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的股份为分配基数,即以公司总股本2,154,694,195股,扣除公司回购股份78,950,688股后的 2,075,743,5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

(4)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75,743,507×0.1)÷2,154,694,195 ≈0.09634元
虚拟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0] ÷(1+0)=前收盘价格-0.0963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232024/7/242024/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有关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扣代缴。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联系电话:010-82275598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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