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龙泉股份(002671):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近日,公司收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滨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32100520240016225),公司就新峰管业向农业银行滨湖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年 3月 28日、2024年 4月 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关于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4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18,0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42,5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 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注册资本:15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年 7月 18日 经营范围:高中低压管道配件、XF双向空气马达阀门执行器的制造,冷作、金属切削加工,管件、管材、阀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新峰管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资产负债率 31.61%;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2,287.96万元,利润总额251.57万元,净利润 353.70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 50,714.49万元,净资产 35,823.32万元,资产负债率 29.36%;2024年 1-3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2,959.73万元,利润总额-262.30万元,净利润-265.7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新峰管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债务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 债权人自 2024年 7月 10日起至 2027年 7月 9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贸融资等一切银行信用)。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4.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起三年。 4.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违约责任 5.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额的 1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5.2.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5.2.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5.2.3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诺的情形; 5.2.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5.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41,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5.5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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