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3010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16:52:11 中财网
原标题:新柴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柴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对新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0,283,400股,并于 2021年 7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180,8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41,133,4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7,176,1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3,957,23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3,107,236股,已于2022年1月24日上市流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32,020,000股于2022年 7月 22日上市流通,上述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为 241,133,4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3,195,0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34.5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57,938,3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65.5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41,133,4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83,195,0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4.50%,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57,938,3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65.5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4名,分别为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仇建平、朱先伟、白洪法。因原股东朱先伟离世,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子朱观岚继承。以下所提及的朱先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以 5%以上股东和董事身份作出的相关承诺由朱观岚继续履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股票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1
东朱先伟、董事长白洪法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
1
公司原股东朱先伟先生离世,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子朱观岚先生继承。朱观岚先生作为朱先伟先生的继承人,将继续履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发生本公司/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后续追加的其他股票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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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意向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本公司/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2)减持意向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②本公司/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③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如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要求,本人/本公司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④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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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为公司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仇建平、朱先伟。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仇建平、
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的稳定股价承诺
①本公司/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②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公司/本人增持股份的措施。

③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公司/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本公司/本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连续 12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⑤公司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公司/本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个月内实施完毕。

⑥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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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人增持股份的措施。

③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讨论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本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和分红总和(税后)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⑤公司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个月内实施完毕。

⑥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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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四、重要承诺事项-(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
诺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施增持义务
后,公司股价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有义务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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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为公司董事白洪法、石荣、张春;高级管理人员白洪法、石荣、张春、桂梓南、袁立涛、李炜、杨斌飞、周高峰。

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⑦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个月届满后扣减本人至少每月薪酬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公司及投资者损失。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承诺
(1)如公司上市后发生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情形,则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将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履行股份买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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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上市后发生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情形,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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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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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为公司董事白洪法、石荣、张春;高级管理人员白洪法、石荣、张春、桂梓南、袁立涛、李炜、杨斌飞和周高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措施为:
(1)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上述事项被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2)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公司/本人同意以本公司/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义务,本公司/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和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本人依法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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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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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为公司董事白洪法、仇建平、朱先伟、赵宇宸、石荣、张春、邢敏、余伟民、马笑芳;高级管理人员白洪法、石荣、
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和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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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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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为公司董事白洪法、仇建平、朱先伟、赵宇宸、石荣、张春、邢敏、余伟民、马笑芳;监事梁仲庆、杨国平、王国
钢;高级管理人员白洪法、石荣、张春、桂梓南、袁立涛、李炜、杨斌飞、周高峰。本次涉及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仇建平、朱
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新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③本公司/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将暂不转让。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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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新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如有)将暂不转让。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持股 5%以上股东朱先伟,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本公司/本人目前未从事与新柴股份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新柴股份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新柴股份的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以投资、收购、兼并与新柴股份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新柴股份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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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为公司董事白洪法、仇建平、朱先伟、赵宇宸、石荣、张春、邢敏、余伟民、马笑芳;监事梁仲庆、杨国平、王国
钢;高级管理人员白洪法、石荣、张春、桂梓南、袁立涛、李炜、杨斌飞、周高峰。本次涉及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仇建平、朱
本公司/本人目前或将来投资、控股的企业也不从事与新柴股份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新柴股份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新柴股份相同的经营业务,本公司/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新柴股份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如有在新柴股份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新柴股份。对新柴股份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新柴股份相同或相似,不与新柴股份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新柴股份的利益。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新柴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十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担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法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7月 2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4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8,83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61.7210%;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股类型所持限售条件股 份总股数(股)限售股占总股 本比例(%)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数量(股备注
1巨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首发前限售股51,000,00021.1551,000,000注 1
2仇建平首发前限售股50,000,00020.7450,000,0001 注
3朱观岚首发前限售股42,400,00017.5842,400,000注 1
4白洪法首发前限售股5,430,0002.255,430,000注 1
解除限售原因说明股份锁定期届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仇建平、朱观岚、白洪法为公司董事;朱观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仇建平控制的公司。根据上述人员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股)占比 (%)增加(股)减少(股)股份数量 (股)占比 (%)
一、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83,195,02534.5075,457,5000158,652,52565.79
二、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157,938,37565.5073,372,500148,830,00082,480,87534.21
首发前限售股148,830,00061.720148,830,00000
高管锁定股9,108,3753.7873,372,500082,480,87534.21
合计241,133,400100.00148,830,000148,830,000241,133,40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国信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田英杰 朱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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