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锋(30016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19:02:08 中财网
原标题:ST先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 B1幢 12A楼
电话:0574-89216932 传真:0574-87066991
网址:http://www.nbwhlaw.com/

目 录

目 录......................................................................................................................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4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5 四、结论意见........................................................................................................ 5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应冰倩律师、王星洁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年 7月 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定于 2024年 7月18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7月 3日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和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7月 1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7月 10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7月 18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7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 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股份合计51,019,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991%。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王星洁


负责人: 刘海燕 应冰倩






2024年 7月 1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