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600990):四创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慧、孔洋洋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公司于 2024年 7月 18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8日下午 14:00如期召开, 董事长张成伟先生因工作原因视频参加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 举,会议由董事任小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7月 18日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 代表股份数 115,246,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7545%。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811,412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7,057,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338%。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监高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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