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60116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行。北京银行董事长霍学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 65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 8,038,017,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38.01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7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7月 18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审议并通过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刘希普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瞿强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李晓慧女士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3、 关于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第 3项议案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汪 冬 见 证 律 师: 康 健 见 证 律 师: 傅卓婷 2024年 7月 18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