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000030):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51%股权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出资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24]第 1887号 共 1册,第 1册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3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5 二、 评估目的 ...................................................................................... 10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0 四、 价值类型 ...................................................................................... 15 五、 评估基准日 .................................................................................. 15 六、 评估依据 ...................................................................................... 16 七、 评估方法 ...................................................................................... 21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42 九、 评估假设 ...................................................................................... 45 十、 评估结论 ...................................................................................... 46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50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53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54 附件 ............................................................................................................. 56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 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 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 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出资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24]第 1887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就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出资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评估范围是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于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 12月 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及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3年 12月 31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37,356.07万元, 评估值 49,726.36万元,评估增值 12,370.29万元,增值率 33.11%。 本次评估对象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按比例折 算为 25,360.44万元。 在确定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价值时,评估师没 有考虑控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没有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 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 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23年 12月 31日至 2024年 12月 30日使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 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出资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24]第 1887号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 产基础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拟以其持有的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出资之经济行 为,对所涉及的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3年 12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 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 位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名称: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 777号 法定代表人:甘先国 注册资本:174,164.3085万元 成立日期:1988年 10月 6日 营业期限:1988年 10月 6日至无固定期限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190325278H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售 后服务;进出口业务;设备及工艺装备的设计、制造及相关服务;租赁 业务、物业服务业务;仓储和配送业务及相关服务。 企业名称: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路 8399号 法定代表人: 滕星均 注册资本: 1,880万美元 成立日期: 1997年 2月 3日 营业期限: 1997年 2月 3日至 2027年 2月 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605951757P 经营范围: 开发、生产车辆用转向器系统及相关产品# 1996年12月26日,一汽集团公司、日本光洋精工株式会社、日本伊 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三方正式签定举办合资企业合同。 1996年12月27日,合资合同得到长春市政府批准,合资公司正式成 立,定名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1998年 9月 27日,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合资公司 将更换新股东。股东三方就一汽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汽光洋公司全部股权转移给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事宜给予最终确认,一致同意一汽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汽光洋公司全部股权转移给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880万美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0%,出资额 940万美元;株式会社捷太格特持股 35%,出资额658万美元,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持股 15%,出资额 282万美元。 2010年 2月 18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株式会社捷太格特将其持 有的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的 1%股份转让给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880万美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1%,出资额 958.80万美元;株式会社捷太格特持股 34%,出资额 639.20万美元,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持股 15%,出资额 282万美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表1 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年 12月 31日, 资产总额 57,484.81万元, 负债 20,128.74万元,净资产 37,356.07万元;2023年 1-12月营业收入34,441.63万元,净利润 680.35万元。 近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表2 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生产电动转向系统包括电动转向管柱 (C-EPS)、双齿轮电动转向器(DP-EPS)、机械转向器(MS)配套,正在开 发齿条驱动式电动转向器(RP-EPS)。其中 C-EPS、DP-EPS及 RP-EPS 生产线产能均为 44万套/年,MS生产线产能 108万套/年,目前均未达 到满产状态。 业务模式主要为主机厂开发、配套。 经营理念:具备全品类转向系统的产品开发和生产制造能力,致力 于为客户提供成熟可靠的转向系统解决方案,成为转向系统首选供应商。 (2)公司在行业近年发展情况及本单位在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公司前期主要为一汽集团配套相关转向产品,近两年开始积极开拓 外部市场,目前已经获得奇瑞集团机械转向器及双齿轮电动转向器配套 项目,正在积极开发试制中。 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该公司客户比较优质,产品结构合理,研发技 术先进,并且一汽光洋产品质量相比同类产品较高,主要加工设备设备 均为进口,加工工艺先进,产品价格相比同类企业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产品的市场容量、市场需求、市场份额、市场定位: 乘用车市场年销量将近 3000万,目前一汽光洋市场占有率为 3%, 公司目前所有乘用车转向系统产品线已经完成布局,后续目标市场占有 率达到 10%左右。 市场定位:竞争相对激烈,目前和一汽光洋同类的独资、合资、自 主的转向系统生产企业有 20家左右,价格相比国外独资厂家较低,比 自主厂家较高。 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 33号,2014年 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等41项具体准则。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 位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委托人是被评估单位的控股股东,持 股比例为 51%。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 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根据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 要 》(7/2024),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合资成立新公司,其中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出资,于新公司占股比 66.6%,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及货币出资,于新公司占股比 33.4%。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评估范围为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于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账面资产总额为 57,484.81万元,负债总额为20,128.74万元,净资产为 37,356.0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37,162.54万元,非流动资产 20,322.27万元;流动负债 15,142.56万元,非流动负债 4,986.18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的 2023年 12月 31日的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资产总额 57,484.81万元,本次评估 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 资产等。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主要资产无抵押、质押的情况。 主要资产的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1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主要资产分布 其中: 1.存货 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及发出商品, 保存状况良好,产成品均可正常销售。 2.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长春市东风大街 122号(现为 5568号),为被评 估单位对外出租的土地。已取得吉国用(2002)字第 010600106号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面积 27,472.90平方米,证载权利人为一汽光洋转向转置有限公司。 3.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包括二厂新厂房、二工厂厂房及办公楼及联合动 力站房等,为被评估单位自用办公楼及生产用房。基准日现状较好,均可正常使用。均已办理房屋产权证,证载权利人均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4.设备类资产 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其中,机器设备全部为生产 使用,办公设备主要为员工办公使用,上述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 5.在建工程类资产 在建工程包括企业目前在建的传感器标定及特性检查机、转子压入 焊接机、减速器壳体减震衬套压入机等生产设备。 企业申报评估的无形资产包括账面记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生产 办公软件。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申报范围内无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及域名。 6.国有土地使用权 表1.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一览表
7.生产及办公软件 表2.生产及办公软件情况一览表
外资产为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及域名。 1.专利权 表3.专利权情况一览表
2.软件著作权 表4.软件著作权情况一览表
表5.商标权情况一览表
4.域名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域名为企业官网域名 www.fawkoyo.com,备案 号吉 ICP备 18007303号-1,截至评估基准日可正常访问。 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4CCAA2B0048)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 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价值类型选择的理由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于评 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要求评估结果公允、公正,并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会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使用本报告评估结论。结合资产评估目的、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条件,确定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值类型。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23年 12月 31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 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 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7/2024)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0年 11月 11日通过);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年 10月 30日国务院第 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务总局令第 50号); [2008]170号); [2016]36号); 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 91号发布,根据 2020年 11月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32号)修订); 号); 年修订); 理委员会令第 12号,2005年 8月 25日); 资委产权[2006]274号); 资产权[2009]941号); 资发产权[2013]64号); 第 32号,2016年); 权发[2010]11号); 第 36号); 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号);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XYZH/2024CCAA2B0048); 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价格[2002]1153号); 号); 布); 年 2月 15日颁布,2014年 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 货》等 41项具体准则); 评协[2019]39号); 所网站相关信息; 七、 评估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和《资 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企业价 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 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 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目的是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一汽 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出资。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作为导向,将被评估 单位各单项资产分别按适用的评估方法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出资,资产基础法从企 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 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适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权于评 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委托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被评 估单位具有明确的经营规划,财务预算数据完善,收益法从企业未来获 利能力反映企业的价值,故本次评估可以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 较充分,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产权 交易市场发育不尽完全,类似交易的可比案例来源较少;上市公司中该 类公司在经营方向、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多个因素方面与被评估单位 可以匹配一致的个体较少,选用一般案例进行修正时修正幅度过大,使 参考案例对本项目的价值导向失真,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条件,因此, 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市场法。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或经营体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 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 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交易性金融资产 评估人员清查了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核实了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 准日基金账户对账单,确认理财产品账表单相符。进而,评估人员查阅各项结构性存款合同,核实结构性存款的收益计算模式、会计计量方式,对结构性存款,评估人员以经过核实的结构性存款余额确定评估值。 (3)应收账款类 对应收账款类的评估,评估人员在了解应收类账款的存在性、完整 性。并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依据历史资料和现场尽调获得的信息,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相关事项,判断应收类账款的可收回性。 分析应收类账款可回收性时,参考企业会计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估 计应收类账款的评估风险损失。即: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以核实后的应收类账款账面金额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 应收类账款评估值。同时,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4)应收款项融资 评估人员核实了账簿记录、核对了应收票据台账及票据原件,抽查 了部分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账龄、业务内容和金额等,并进行了函证,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评估人员在对应收票据融资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5)预付账款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依据历史资料 和现场尽调获得的信息,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 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判断欠款人是否有破产、撤 销或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货物、服务等情况,在未发现上述异常的 情况下,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6)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 制半成品)及发出商品。存货的具体评估方法及过程如下: 原材料主要为辅助材料、修理备件及协作件等。清查时,核对报表 余额、明细账及评估明细表,现场抽查盘点相关实物资产,了解原材料 的现状并核实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大部分原材料不存在积压、变质、 毁损、报废情况。在核实账、表相符,数量金额无异常后,本次评估以 实际数量乘以市场销售单价确定评估值。对于账面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的原材料,经核实为企业已停产产品的备件及材料等,因该部分备件及 材料是为产品定制的材料,产品停产后无使用价值,企业根据该部分原 材料可变现价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经核实,评估基 准日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原材料涉及的废旧材料价格与企业计提减值时 基本相同,故对该部分原材料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在库周转材料主要是刀具、砂轮等。 经现场调查了解,企业对在库周转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在上述 基础上对账面值进行分析,对于部分购入日期距评估基准日较近的在库周转材料,周转正常,不存在积压和损坏等现象,本次评估对其抽查了购置合同、发票等资料,与其账面值进行比对分析差异不大,账面价值 基本反映了原材料的现行市场价值,故对该部分原材料以核实后的账面 值确定评估值。 产成品主要为动力转向柱带中间轴总成、双齿轮电动转向器带拉杆 总成及机械转向器带横拉杆总成等,产品正常销售。不存在积压、变质、 毁损、报废情况。主要采用如下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产成品以不含 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风险后确定评估 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 售费用率-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1-所得税率)×r) 的; 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 主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对于亏损企业参照行业利润率确定 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其中 r对于畅销产品为 0,一般销售产品为 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 100%。 在产品为自制半成品。考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自制半成品不能单独 销售,而是主要用于形成产成品对外正常销售,对正在生产加工中的未 完工产品,评估人员核实了在产品的生产成本核算资料,这部分在产品 的账面价值基本反映了该资产的现实成本,故在产品按核实后的账面值 确认评估值。 发出商品主要为转向器带拉杆总成、机械转向器总成及机械转向器 带横拉杆总成等。经查企业产品均为正常销售,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评 估人员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发出商品为正常产品,参照库存商品的评 估方法评估。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 加费率-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1-所得税率)×r) 估基准日前后的市场价格确定的; 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 用-财务费用 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其中 r对于畅销产品为 0,一般销售产品为 50%,勉强可 销售的产品为 100%。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 意见》的要求,参照《城镇土地评估规程》,常用的地价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在本次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根据评估对象现场勘查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情况,按照《城镇土地评估规程》,根据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1)所选用评估方法的理由 根据委估宗地的特点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土地评估规程》的规定,本次评估出让用途土地使用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这是由于: 本次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位于长春市东风大街 122号(现为 5568号),为长春市四级工业用地(2016年基准地价级别)。该区域宗地开发利用程度很高,周围基本无未开发利用的土地,且该区域近几年国有土地征收案例极少,不动产交易案例及土地交易案例极少。因此无法采用市场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进行评估。也不适合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经调查,该区域内有工业土地出租案例,因此本次选用工业用地的租赁案例,先测算租金,然后扣减相应租赁税、费,得出土地净收益,最后选用适合的土地收益公式,计算土地价值,即采用收益法评估该宗地价值。 (2)方法介绍 收益法基本原理及计算公式 收益法是将待估宗地未来若干年的土地纯收益通过一定的还原率 将其还原成估价期日的现值,然后将现值累加得出待估宗地价值的一种方法。 ?? a 1 基本公式: P= ′?÷1- n ?÷ r 1+r ( ) è? 式中:P —待估宗地价格 a—土地年纯收益 r—土地还原率 n—土地收益期限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结构特点、使用性质等, 评估人员分析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对于企业自建的房屋建筑物类 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是指按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条件和待估房屋建筑物的结 构特征计算重置同类房产所需投资,乘以综合评价后房屋建筑物的成新 率,最终确定房屋建筑物价值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A. 重置成本的确定 由于被评估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重置成本均为不含税价。 重置成本一般由建安工程造价、工程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 本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重置成本(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含 税)+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额 房屋的竣工结算资料比较完善,因此采用重编预算法计算建安造价, 重编预算法是根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量,套用现行的《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 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吉 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2023年 12月《吉林市工程 造价信息》,计算建安造价;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及当地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费用费率标准 和行政收费政策性文件,确定前期费用和其他费用。 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2023年 12月 20日(参照评估基准日当月 20日)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以建安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 用等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含税)】× 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利率×1/2 可抵扣增值税额=建安工程造价(含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前期及其他费用(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不含税) 综上:重置成本(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前期及其他费 用(含税)+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额 B. 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参照不同结构的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评估 人员对各类建筑物的实地勘察,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构件(梁、板、柱)、墙体、地面、屋面、门窗、墙面粉刷、吊顶及上下水、通风、电照等各部分的勘察,根据原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 准》及《鉴定房屋新旧程度参考依据》,结合建筑物使用状况、维修保养 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类建筑物的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 其成新率: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 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成本(不含税)×成新率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 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重置成本 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在设备购置价的基础上,考虑该设备达到正 常使用状态下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前期费用、资金成本等),本次评估确定机器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前期费用+资 金成本-增值税可抵扣金额 A. 设备购置费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询价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 价格确定设备购置价格。 B. 运杂费 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不同,按 不同运杂费率计取。 C. 安装调试费 参照机械工业出版社《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安装费率或 参考企业实际支出确定,同时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进行调整,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 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D. 基础费 参照机械工业出版社《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基础费率或 参考企业实际支出确定,同时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所需基础规格进行调整,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 对小型、无须打基础的设备,不考虑基础费。 E. 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包括管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 是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 F. 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 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 12月 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 LPR为 3.45%,5年期以上 LPR为 4.2%。本项目建设工期为 1年,取值为 3.45%,工期按建设正常情况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则: 资金成本=(设备含税购置价+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前期费用)×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合理工期×1/2 G. 增值税可抵扣金额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 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故: 可抵扣进项税额=设备购置价/1.13×13%+(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 础费) /1.09×9%+前期费用含税与不含税的差额 ②电子设备重置成本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淘宝、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近期市场价格资 料,依据其购置价确定重置成本。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市场上无相关型号但能使用的电子设备,参 照二手设备市场价格确定其评估值。 (2)成新率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成新率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 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②电子设备成新率 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结合本次在建工程特点,针对在建工程类型和具体情况,采用成本 法进行评估。 在采用成本法对在建工程评估时,评估人员在现场核实了相关明细 账、入账凭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资料,与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现场勘察。确认待评估的在 建工程项目进度基本上是按计划进行的,实物质量达到了设计标准要求。 对于在建工程的合理工期较短,在工程重置成本的变化不大的情况 下,在核实在建工程账面金额无误的前提下,评估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 值确定评估值。 (1)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 要求,结合评估对象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评估人员分析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最终确定合理的评估方法。 ①适宜采用的方法及理由 经调查,该区域六级工业用地近期有较多交易案例,适合采用市场 法进行评估。由于委估宗地为工业用地,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利息、利润、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的确定都有据可依,因此可以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②不适宜采用的方法及理由 A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评估对象虽位于长春市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但该地基准地价对应 的基准日为 2015年 1月 1日,距本次评估基准日也超过 6年,与当地市场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客观反映土地市场价值,故不适宜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B.收益还原法:待估宗地所在区域无可供参考的土地出租案例用于 估算潜在租金;同时,待估宗地上建筑物目前为企业自用,虽然该类房屋有一定的通用性,评估对象所处区域的工业用地基本以自用为主,极少有出租的情况,也难以通过房地租金剥离的方式准确测算土地纯收益有一定难度,故不适宜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 C.假设开发法:评估对象为工业用地,同一供需圈近期类似工业用 地的房地产以企业购地后自建自用为主,工业厂房租赁或买卖案例较少,未形成稳定公开的工业厂房租赁与买卖交易市场,故不适宜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 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2)评估方法介绍 ①市场法 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期日近期市 场上交易的类似宗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宗地的成交价格进行差异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宗地价格的方法。 以市场比较法评估土地价格用以下公式: P=P ×A×B×C×D×E B 其中: P ------待估宗地价格; P -----比较实例价格; B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情况指数; 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 数; 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 数; E------待估宗地年期修正指数除以比较实例年期修正指数。 ②成本逼近法 基本原理及计算公式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 一定的利息、利润及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评估方法。 V=E +E +T+R +R +R H d 1 2 3 公式中:V —待估宗地价格 E —土地取得费 H E —土地开发费 d T —税费 R —利息 1 R —利润 2 R —土地增值 3(1)外购软件 对于外购的软件,本次评估评估人员查阅相关的证明资料,了解原 始入账价值的构成,摊销的方法和期限,查阅了原始凭证,经核实表明账、表金额相符。对于现在用软件,由于企业拥有的软件是公开市场可以购买的软件,所以我们以基准日的不含税市价确定评估值。 (2)商标权 由于委估的商标虽然应用到企业生产经营中,但市场知名度不高, 因此可以判断委估商标无法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同时,市场上无法找到与委估商标相似的成交案例,也无法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由于委估商标的成本构成可以计量,因此本次对商标权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评估是依据商标权无形资产形成过程中所需要投入的各种 费用成本,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商标权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基本公式如下: P=C1+C2+C3+C4 式中: P —评估价值 C1—设计成本 C2—注册官费及注册代理费 C3—维护使用成本 C4—变更费用 (3)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常用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市场法主要通过在活跃的专利市场或资本市场上选择相同或相似 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作为参照物,同时针对各种价值影响因素,如将专利的用途及贡献程度等进行类比,再用被评估专利与参照物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分析各项调整结果、从而确定专利的价值。使用市场法评估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必要前提包括:市场数据公开化程度较高;存在可比的专利及软件;参照物的价值影响因素明确且能够量化等。由于我国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市场交易目前尚处初级阶段,类似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公平交易数据采集较为困难,市场法在本次评估应用中可操作性较差。 收益法以被评估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未来所能创造的收益现值来确 定评估价值,对专利等无形资产而言,其价值主要来源于直接变卖该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或者通过使用该类无形资产为其产品或服务注入技术加成而实现的超额收益。 成本法通过分析重新开发出被评估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所需花费的 物化劳动来确定评估价值。企业合法取得专利过程中需支出的费用一般企业的真实价值,与企业实际所支出费用之间通常对应关系较弱,故成 本法评估通常适用于经营与收益之间不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应产 品或服务价格市场性较弱的专利评估。 综上,考虑被评估单位申报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实际为已形成的生 产工艺,与企业的收入及利润关联性较高,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本 次评估我们采用收益途径对委托评估的专利权与软件著作权进行评估, 即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在实际应用中,被评估单位业务由多种专利权 与软件共同发挥作用,评估中将应用于该业务中的专利权与软件作为技 术组合进行评估。 ①收益模型的介绍 采用收入分成法较能合理测算被评估单位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 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 式中:P ——待估专利权与软件著作权的评估价值; Ri——预测第 i 年业务收入; K——收入分成率; A——更新替代率; n ——被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期; i ——折现期; r ——折现率。 (4)域名 域名价值评估模型如下: 域名价值=P×K×10,000 式中: P:域名价格指数; K:域名后缀调整系数 域名的价值指数(P),计算公式如下: P = ν + (μ -ν)′ Δ 式中: P:域名价格指数; μ:取值上限; ν:取值下限; Δ:调整系数。 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内容为产减值准备、递延收益、预计负债等形 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 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款项金额、发生时间、 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 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内容为预付设备款。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 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 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抽查了原始入账凭证、合 同、协议等资料,以证实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 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 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 也称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对企业或者某一产生收益的单元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测,选择与之匹配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 折现求和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估算资产在未来预期的 净现金流量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值。收益法 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 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使用 现金流折现法的最大难度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 处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 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 根据本次尽职调查情况以及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 点,本次评估是以被评估单位的母公司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本次评估的基本评估思路是: (1)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历史经营状况的变化趋 势和业务类型预测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2)将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预测中未予考虑 的诸如基准日存在的货币资金、应收(应付)股利等流动资产(负债),及呆滞或闲置设备、房产以及未计及损益的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负债),定义为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预测其价值; (3)将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估算中未予考虑的 长期股权投资,单独测算其价值; (4)将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加和,得出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 经扣减基准日的付息债务价值后,得到被评估单位的权益资本(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 在确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 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没有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1)基本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 (1) 式中: E: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 B: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 D:被评估单位的付息债务价值; ??=??+??+ C (2) 式中: P: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I:被评估单位基准日的长期投资价值; C: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 ? ? ? ??? ∑ ??= + (3) ??? ? ? (???) ?(???) 式中: R:被评估单位未来第 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i r:折现率; n:被评估单位的未来经营期; ??=?? +?? (4) ? ? C:基准日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1 C:基准日非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2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被评估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收 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R=息税前利润×(1-t)+折旧摊销-追加资本 (5)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经营 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3)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 r ??=?? ×?? +?? ×?? (6) ? ? ? ? 式中: W:被评估单位的债务比率; d ? ?? = (7) ? (???) W:被评估单位的权益比率; e ? ?? = (8) ? (???) r: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 d r:权益资本成本,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 e 资本成本 r; e ?? =?? +?? ×(?? ???)+?? (9) ? ? ? ? ? 式中: r:无风险报酬率; f ε:被评估单位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β:被评估单位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e ? ?? =?? ×(1+(1???)× ) (10) ? ? ? β: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u ? ? ?? = (11) ? ? ? ??(???) ? ? β: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t ?? =34%??+66%?? (12) ? ? 式中: 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K=1; β: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x D、E: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i i根据被评估单位章程,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并且由于评估基准日 被评估单位经营正常,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核心资产的使用年限 进行限定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限、投资者所有权期限等进行限定,或者 上述限定可以解除,并可以通过延续方式永续使用。故本次评估假设被 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后永续经营,相应的收益期为无限期。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了解拟承接业务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评 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目的和交易背景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与委托人和项目相关各方中介充分沟通,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评估基 本事项和被评估单位资产、经营状况后,收集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基 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市场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初步工作 方案,制定评估计划。 根据委估资产特点,提交针对性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及资产清单、 盈利预测等样表,要求被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准备工作。 与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辅导被评估单位按照资产评估的 要求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被评估单位总体情况和委 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财务制度、经营状 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鉴别,对委估资产的产权 证明文件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查验,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 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根据申报资料,对主要资产和经营、办公场所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对于其申报的金融资产和往来款项,清查核实其对账单、询证函及各项业务合同,确认其真实存在并分析其风险;对其申报的实物资产进行了 现场勘查,其中存货、电子设备以抽查的形式进行盘点,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全面盘点勘查。同时,对房屋建筑物,了解管理制度和维护、 改建、扩建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对专用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决算 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对通用设备,通过市场调研和线上查询,收集价 格资料;对租赁的办公场所,审阅其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等。 通过尽职调查及高管访谈,了解企业产品的行业内的地位、市场份 额,了解企业成本费用情况,分析企业未来发展趋势。针对企业申报的 盈利预测数据,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座谈,就未来发展趋势尽量达成一 致,进而通过查询同行业、同领域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效果、毛利情 况、市场分销渠道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模型及方法。 根据达成一致的认识,确定评估模型并进行评估结果的计算,起草 相关文字说明。 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 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 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 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 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 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 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 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对于企业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而 言,能够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 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 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 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也不考虑后续可能会 发生的生产经营变化; 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基于被评估单位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 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一汽 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51%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的 价值进行了评估。 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总资产账面值 57,484.81万元,评估值 66,207.45万元,评估增值 8,722.64万元,增值率 15.17%。 负债账面值 20,128.74万元,评估值 16,481.09万元,评估减值 3,647.65万元,减值率 18.12%。 净资产账面值 37,356.07万元,评估值 49,726.36万元,评估增值 12,370.29万元,增值率 33.11%。详见下表。 表2.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49,835.36万元,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出的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9,726.36万元,差异 109.00万元,差异率 0.22%。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 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 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 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 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由于企业现有客户受国内新能源车辆的影响,产量有所下滑,对企 业现阶段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企业目前已取得一汽大众、一汽红旗及一汽丰田等车企的订单,但尚未投入生产,企业也在积极寻找新的客户资源,但尚未签订意向合作协议等,未来经营情况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我们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为可靠,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由此得到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全部权益在基 准日时点的价值为 49,726.36万元。 本次评估对象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按比例折 算为 25,360.44万元。 在确定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价值时,评估师没 有考虑控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没有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五)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1.投资性房地产 本次评估范围内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 471.97万元, 账面价值为 220.63万元,评估值较比账面价值增值 251.34万元,增值率 113.92 %。 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本次评估宗地为股东出资方式取得,近年周 边配套设施健全,使得土地地价上涨。因此土地使用权有较大幅度增值。 2.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账面价值为 4,212.94万元, 评估值为 6,410.49万元,评估增值 2,197.54万元,增值率 52.16%。 被评估单位分别于 2009年及 2016年对评估对象进行维修改造,是 本次评估原值减值的主要原因;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评估使用的经济寿命年限是净值增值的主要原因。 (2)设备类 设备类资产评估增值 911.47万元,增值率 6.48%。评估增值的主要 原因如下: ①机器设备 评估原值减值的主要原因包括:部分设备购置时间较长,由于这部 分类型资产技术进步较快,导致旧产品价格下降较多,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格普遍低于购置时点,因此导致评估原值较账面原值减值。 评估净值增值的主要原因为本次评估所采用的设备的经济耐用年 限长于企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因此导致评估净值较账面价值增值。 ②电子设备 电子设备评估原值减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电子设备主要为办公 用等设备,受这类资产技术更新速度比较快的特点的影响,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普遍低于其购置时的水平,且部分电子设备已超期,其评估原值为二手价格,远低于账面原值,综上导致评估原值较账面原值 减值。 电子设备评估净值增值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电子设备会计折旧年 限短于本次评估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导致评估净值较账面价值增值。 5.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一宗土地账面价值为 113.62万元,评估值为 2,817.24万元,评估增值 2,703.62万元,增值率 2,379.53%。 本次评估范围的一宗土地主要增值原因是:账面价值为企业以前年 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随着近年来该区域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 该区域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等带动了区域内土地 使用权价值的上升,从而导致评估值相对账面价值增值。 6.无形资产-其他 无形资产-其他账面价值 269.12万元,评估值 2,930.42万元,评估 增值 2,661.29万元,增值率 988.88%。 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申报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及 域名为账外资产,无账面价值。本次评估结果包含了该部分账外资产的 价值,导致评估结果增值。 7.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账面价值 4,089.54万元,评估价值 441.89万元,评估减值 3,647.65万元,减值率 89.19%。 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是递延收益核算内容为政府补贴,非被评估单 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本次评估以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评估值, 导致评估结果减值。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4CCAA2B0048)审计报告 的审计结果。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瑕疵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 产)等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的瑕疵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 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 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 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 质测试。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 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 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 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料,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 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 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 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相关规划落实,企业持续运营的基础上,如企业未 来实际经营状况与经营规划发生偏差,且被评估单位及时任管理层未采 取相应有效措施弥补偏差,则评估结论将会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提请报 告使用者对此予以关注。 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 负债; 折价。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被评估单位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 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 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 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 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 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 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 向他人公开。 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 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 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3年 12月 31日起计算,至 2024年 12月 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2022)0128号)(复印件);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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