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30006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其”或“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安诺其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17年 1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2,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9,04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3,866,037.73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5,173,962.2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年 11月 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年 11月 24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 631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 2017年 1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5:结余资金永久补流的金额 347.42万元包括江苏活性染料技改项目终止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338.74万元以及少量其余已投完项目的银行存款利息结余。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对 2017年 1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烟台年产 30,000吨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拟延期的“烟台年产 30,000吨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70,000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 28,5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30,000吨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累计投入 29,575.67万元,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的余额为 162.63万元(上述金额包括募集资金净额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该项目一期工程已于 2017年建成投产,一期工程已达到 16,177吨分散染料中间体的产能,主要生产的产品品种为分散染料酯化液、二烯丙基物、间二乙基物等品种,中间体一期项目的投产,稳定公司的原料供应。本次计划对烟台年产30,000吨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的二期工程进行延期,二期工程原规划于 2024年7月 31日建设完工,计划延期至 2025年 7月 31日完成,延期的主要原因为:为提升产品质量及生产效能,公司对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优化及完善升级,公司根据下游市场及客户需求的变化对产品、技术研发进行适应性迭代更新。公司在实施过程中综合考虑现有市场需求、技术趋势及项目配置等因素,控制了投资节奏,谨慎进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及设备采买决策,因此本项目整体建设周期有所延长,无法在原定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公司整体项目建设规划,公司采取审慎的态度把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用。因此该项目计划延期至 2025年 7月 31日建设完成,届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将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5年 7月 31日,是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实际建设周期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基本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保荐人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橹冰 朱哲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7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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