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000890):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泰源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73,847,1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涉案金额因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广泰源尚未确认该项收入,根据本次民事诉讼最终裁定结果,初步预计广泰源需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设备搬迁费用等合计不超过二百万元;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2021年4月9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广泰源公司本次诉讼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46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广泰源与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固废处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泰源于2021年9月29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请求书》及《财产保全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2022-004)。 西安固废处置中心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广泰源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反诉状》及《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08)。 广泰源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62)。 广泰源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3年7月1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民终2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3-066)。 广泰源因不服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469号。 二、本次民事裁定结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涉及的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欠付2020、2021、2022年度剩余租金和设备维护费合计73,847,100元,因未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广泰源尚未确认该项收入。 2、根据本次民事诉讼最终裁定结果,初步预计广泰源需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设备搬迁费用等合计不超过二百万元。 3、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2021年4月9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若标的公司因交割完成日前事宜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标的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469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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