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601200):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4-019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2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年 6月 27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21,858,5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2,185,854.30元(含税),转增 224,371,70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346,230,251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346,230,251股摊薄计算的 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 0.4059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公司联系 联系部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907088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7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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