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锦(600735):新华锦关于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8:56:56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锦:新华锦关于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29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辞职情况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程雁玲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程雁玲女士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雁玲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上述职务后,程雁玲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程雁玲女士在担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发展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总裁孟昭洁女士提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曹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简历见附件),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经审查候选人曹旭先生的学历、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曹旭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曹旭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经审查候选人曹旭先生的学历、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曹旭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名曹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候选人。

曹旭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人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聘任曹旭先生为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附件:曹旭先生简历
曹旭,男,汉族,1971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历任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财务处副处长,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信息中心总经理,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总监,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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