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宏达新材(002211):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3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 收到通知书后公司积极应对,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 沪0112民初4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上海澳银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法院,涉案金额848万元。上述事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2023-046)。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01民初1696号),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48万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案件受理费71,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160元,由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应对措施及可能影响判断 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未能真实全面反映专网通信相关案件的事实,本公司将积极应对, 采取上诉及刑事报案等综合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对相关848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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