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002976):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9:47:51 中财网
原标题:瑞玛精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19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 传真:86-21-3886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玛精密、公司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 划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管 及核心骨干人员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首次授予、本次授予公司以17.13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8名激励 对象授予385.20万份股票期权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公司章程》《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192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瑞玛精密2024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瑞玛精密的股票,与瑞玛精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4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4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瑞玛精密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瑞玛精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首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4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4年6月18日,公司公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4年7月6日,公司公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7.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首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1568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156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授权日
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4年7月19日为授权日。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4年7月19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
2024年7月6日,公司公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的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7.13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授予385.20万份股票期权。

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17.13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授予385.20万份股票期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与首次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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