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生物(688139):海尔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7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21:06:50 中财网
原标题:海尔生物:海尔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7月)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1个自然年度最后1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告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 44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6个月内不能卖出,或卖出6个月内不能买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本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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