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600285):羚锐制药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16:56:23 中财网
原标题:羚锐制药:羚锐制药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2024-035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928,254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928,25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鹏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3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7月5日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12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76.44万股,授予价格为4.7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7月2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3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372.06万股。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12日
2、授予数量:1,372.06万股
3、授予人数:183人
4、授予价格:4.7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解锁情况
1、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

2、2022年1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汤伟先生、王丹女士离职,公司已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00,000股限制性股票。

3、2022年6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2022年7月29日,176名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245,208股上市流通。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15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 100%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已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锁的129,312股限制性股票。

4、2023年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已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3年 6月 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2023年7月31日,170名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53,632股上市流通;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1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 100%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已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锁的155,688股限制性股票。

6、2024年1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3,750股限制性股票。

7、2024年6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因7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100%解除限售的条件而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锁的24,756股限制性股票。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7月12日,并于2021年7月29日完成了相关权益授予登记工作,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3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三个解除限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65.6%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华 审字[2024]0011010913号),公司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3,422.55 万元,由此计算剔除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 为 54,623.35万元,较 2020年增长 82.38%,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65.6%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除核心业务骨干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 售系数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 80分(含) 60(含)-80 60分以下 绩效考核得分 以上 分 个人层面解除 100% 80% 0% 限售系数 (2)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 80%(含) 60%(含) 60%以下经公司综合评估,168名激励对象 2023年度考核结果为 80分以上或业 绩达成率 80%及以上,对应个人层面 第三期解除限售系数为 100%。7名激 励对象 2023 年度业绩达成率为 60%-80%,对应个人层面第三期解除限 售系数为80%。   
 个人上一年度 绩效考核得分80分(含) 以上60(含)-80 分60分以下
 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系数100%80%0%
     
 个人上一年度80%(含)60%(含)60%以下

 业绩达成率以上-80%   
 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系数100%80%0%  
综上,公司设定的第三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8,254股。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依据公司2023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本次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第三期解除限售比例为80%,其因解除限售系数未达到100%而不得解除限售的24,756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按照 2023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及个人层面考核结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928,254股,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本次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 已获授予限制性 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吴希振董事、副总经理401230
2赵志军董事257.530
3陈燕董事、副总经理401230
4潘滋润董事401230
5冯国鑫董事、董事会秘书401230
6武惠斌副总经理401230
7余鹏财务总监401230
8叶强副总经理401230
9李磊副总经理257.5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33099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987.67293.825429.75  

166人   
合计1,317.67392.825429.81
注:上述人员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其初始授予数量。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7月29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92.8254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3,953,010-3,928,25424,756
无限售条件股份563,187,2323,928,254567,115,486
总计567,140,242 567,140,242
注:本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尚未实施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暨上市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锁暨上市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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