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30024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18:25:59 中财网
原标题:迪安诊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2024-057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7月 2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7月 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7月 22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海斌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2人,代表股份 175,937,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164,529,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9人,代表股份 11,407,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5,719,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5%;反对 1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弃权 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52%;反对 1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8%;弃权 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5,658,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4%;反对 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弃权 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29,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35%;反对 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9%;弃权 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3.00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5,67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9%;反对 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 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7,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7%;反对 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2%;弃权 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培华律师、夏玉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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