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股份(301006):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 7月 5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 7月 22日下午 14:30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 7月 6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7月 22日下午 14:30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 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4,072,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60.851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99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4,209,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0.9517%。 2、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和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4,132,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 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7,107,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69%;反对 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61%;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合并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阚 赢 张若愚 2024年 7月 22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