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600433):冠豪高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07月23日 17:56:10 中财网
原标题:冠豪高新:冠豪高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
司独立董事参加。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半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九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形式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五)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会议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专门会议的召开。如有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受邀部门应当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出的涉及本部门的质询和问题作出解释或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承担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