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30156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财期限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购买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五)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六)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三章 业务审核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单次或连续 12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组织,财务部门具体实施。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投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负责询价,根据综合风险和收益等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投资申请,依照公司核决权限审批后实施; (三) 负责在投资期间,建立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并定期向权责主管报告委托理财业务和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四) 负责委托理财业务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指派人员跟踪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 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开展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