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橦宫(83256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4-079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铣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426,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8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1人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426,6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股数1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实施《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1名激励对象因自愿离职,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全部已获授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将对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426,6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股数1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为增强公司人员稳定性,吸引和留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优秀人才,保证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强等15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416,2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反对股数5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1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人,上述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7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416,2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反对股数5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1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祁冬、陈映池 (三)结论性意见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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