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60013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7月23日 21:50:3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湖高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7月 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 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修改: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 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修改: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 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 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原(2017年版)制度即行废 止。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原(2022年版)制度即行废 止。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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