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 (017650): 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原标题: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 : 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年 12 月 13日证监许可[2022]310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23年 1月 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进行调整。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内地与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 18个月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封闭期内不能变现基金份额的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24年 7月 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 6月 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庚港股通价值 18个月封闭运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日:指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4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703-704 法定代表人:孟辉 设立日期:2015年 11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050.0000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549999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情况 闫炘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闽发证券武汉代表处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国金证券机构销售部销售副总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梁衍锋先生,董事,中专学历。历任福州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施工经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公司九彩园工程处住宅开发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庆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历任中关村证券财务顾问部项目经理、巴黎银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总监。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田仁灿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外国语大学法语讲师、法国金融租赁总经理助理、金融租赁 Eurolease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集团总部岗位培训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公司总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瑞锐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志高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历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讲师、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现任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呙华文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市洪山区城管办科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陈文胜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行客户经理,建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周家嘴路营业部经理,建行福州城东支行信贷管理部副经理、信贷经营部副经理,连江支行副行长、行长,城东支行营业部经理,城东支行高级客户经理,城东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建行福清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行长、代行长等职务。现任福州中大博益商贸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周敏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城北支行行长、福建融侨集团总裁、无锡世纪春天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现任福建瑞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震乾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历任日立(中国)财务有限公司合规兼风险管理经理、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欧晔女士,监事,法学学士,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结算部总监助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孟辉先生,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曹庆先生, 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崔远洪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第一创业证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海际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颜继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学士。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工程师、中原英石(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孙潇先生,金融硕士, 2018年 6月起从事证券研究、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北京雪湖银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雪湖(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分析师、上海德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3年 5月加入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4年 7月起担任中庚港股通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过往基金经理 丘栋荣先生,2023年 1月 1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4年 7月 1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委员会成员信息 主席: 曹庆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成员: 孟辉先生,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吴承根先生,会计硕士,2012年 11月起从事证券交易、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曾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助理、初级信托经理、信托经理、投资经理职务等。2019年 1月加入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20年 6月起担任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5月起担任中庚价值品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涛先生,工程硕士,2013年 7月起从事证券研究、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泰康资产研究员、华创证券高级分析师、浙商基金高级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投资经理等。2018年 7月加入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8月起担任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7月起担任中庚小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晟先生,化学博士,2015年 7月起从事证券研究、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8年 7月加入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投资部研究部总监,2024年 5月起担任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合规控制 合规控制包括内部主动控制、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1)内部主动控制,由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作为控制主体实施的控制,包括: ①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制度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②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须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③公司的各种业务经营活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 ④从业人员的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确定的行为规范。 2)一级监督控制 ①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②监察稽核部在公司督察长的领导下作为控制主体,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等进行动态合规控制与内部审计; ③督察长通过监察稽核部或者直接实施经常性合规控制行为,控制对象为公司整体经营活动,包括总经理在内所有员工的行为规范等。 3)二级监督控制 ①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与作为主体实施的合规控制与外部审计; ②由股东会通过监事会对公司实施控制。 (2)业务控制 基金投资的控制要点,主要由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做出规定: 1)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原则制定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使投资决策过程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2)实施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建立与授权权限相对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3)实施合理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4)投资风险实施系统技术限制、示警制度; 5)前后台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6)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7)对相关投资人员的行为进行重点约束。 (3)管理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操作控制 公司各种经营、管理工作均确定明确清晰的流程,并制定相应的行为原则、目标和考核标准。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等各项业务决策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请示、报告、批准、决议均须以书面文件方式进行。所形成文档根据公司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基于授权原则制定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5)控制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应性等实行持续的监督。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整体及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并向董事会出具专题报告。 董事会对报告进行审议,有关审议意见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必要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及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 10月 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年 10月 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年 1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年 10月 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年 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 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年 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4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703-704 法定代表人:孟辉 电话:021-20639966 传真:021-20639747 联系人:孙天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3549999 网址:www.zg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李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狄怡华 网址:www.htsc.com.cn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任嘉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马艺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文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2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余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姜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6-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层、第18-21、23-2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2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4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703-704 法定代表人:孟辉 设立日期:2015年 11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050.0000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欧晔 联系电话:021-2063975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周祎、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陈轶杰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104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23年 1月 9日至 2023年 1月 9日止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1,976,905,694.1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2,015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3年 1月 11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个月之内(含 18个月)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方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赎回,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