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68813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18:30:47 中财网
原标题:利扬芯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扬芯片”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利扬芯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6号)批复,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 52,000.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证券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 7,110,905.6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2,889,094.3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年 7月 8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18号《验证报告》。上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调整前募集资金拟 投入的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拟 投入的金额
1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 测试项目131,519.6249,000.0049,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3,000.002,288.91
合计134,519.6252,000.0051,288.91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4年 7月 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9,074.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 测试项目131,519.6219,074.2919,074.29
合计131,519.6219,074.2919,074.29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4年 7月 10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97.8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97.88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52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30.00-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
律师费用52.8352.83
资信评级费用42.4542.45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 费用65.812.60
合计711.0997.88
综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19,172.17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324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7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9,074.2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7.88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决策程序和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出具《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324号),认为:利扬芯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利扬芯片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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