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688135):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324号)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4页三、附件………………………………………………………………第5—8页(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5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6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8页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324号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扬芯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利扬芯片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利扬芯片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利扬芯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利扬芯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利扬芯片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6号),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520,0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含增值税)5,512,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14,488,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承销及保荐费增值税进项税额312,000.00元已由贵公司于2024年7月8日以自有资金补足。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910,905.6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2,889,094.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3-18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4年7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9,074.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4年7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97.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仅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324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 提供文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仅用于说明叶涵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 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提供文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仅用于说明古文辉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 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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