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贝航科(001316):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19:01:27 中财网
原标题:润贝航科: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4-036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高木锐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贝航科”)股份458,600股的董事、副总经理高木锐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4,6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9%。

公司于近日收到高木锐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高木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高木锐董事、副总经理458,6000.5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拟减持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三)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姓名拟减持股份数量(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高木锐不超过 74,650股不超过 0.09%
(四)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五)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 3个月内。

(六)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七)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高木锐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3)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高木锐先生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高木锐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内,公司将督促高木锐先生严格遵守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敦促上述股东遵照规定执行。

(三)高木锐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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