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梅安森(300275):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分红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2、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 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进行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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