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603515):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19:31:13 中财网
原标题:欧普照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4-044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7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卢生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8月9日召开的欧普照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 征集人的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卢生江先生,基本信息如下: 卢生江先生,1972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住权,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1996-2006年在 TCL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06-2009年 2月在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限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 3月-2018年 12月在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裁。2023年 6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 4月 17日至今担任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卢生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 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8月 9日 14点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8月 9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二)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1799号万象城 V2栋公司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具体详见 2024年 7月 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3)。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与了公司于 2024年 7月 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对《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做出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

征集人卢生江先生认为: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 2024年 8月 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 8月 6日至 2024年 8月 7日(每日 9:30-11:30,13:00-15:00)。

(三) 征集程序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1799号万象城 V2栋
邮政编码:210103
联系电话:021-38550000(转 6720)
联 系 人:欧普照明董事会办公室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 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卢生江
2024年 7月 25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卢生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赞成反对弃权
1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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