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图光罩(688721):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19:31:19 中财网

原标题:龙图光罩: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贵阳成都南宁济南福州长沙银川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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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海通证券”)担任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光罩”、“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海通证券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海通证券相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海通证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龙图光罩本次发行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3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929号文注册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337.5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6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66.8750万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0%,即233.625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3,356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和保荐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计6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机构类型获配股票 限售期限
1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中保投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12个月
2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产业赋能基 金”)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2个月
3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西安天利”)  
4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富诚 海富通龙图光罩1号”)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2个月
5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富诚 海富通龙图光罩2号”,与“富诚海富通龙图 光罩1号”合称“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  
6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创投”)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24个月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3.参与数量及比例
(1)海通创投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报告》,本次发行海通创投初始跟投股数为166.87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0%。最终跟投比例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创投签署的《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股协议》,海通创投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海通创投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
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7.00%,即233.625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3,356万元。

(3)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承诺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机构类型承诺认购金额 (万元)获配股票 限售期限
1中保投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 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 属企业8,00012个月
2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5,00012个月
3西安天利   
   3,000 
合计16,000-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附有生效条件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股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或“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3、鉴于实际缴款金额精确至分,上述缴款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海通创投已与发行人签订战略配售协议,认购比例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之规定;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于本次战略配售中的获配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符合《承销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4.配售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5.限售期限
根据海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等材料,海通创投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等材料,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等材料,中保投基金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等材料,国盛赋能基金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西安天利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等材料,西安天利人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及《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符合《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1.中保投基金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91310000MA1FL1NL88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1,079.94亿元(注)成立日期2016年2月6日
营业期限自2016年2月6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经中保投基金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出资额变更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N9076
管理人名称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17年5月18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等资料,中保投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已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 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人名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金额 (亿元)认缴金额占比性质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4.323.18%普通合伙人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1.86%有限合伙人
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6.002.41%有限合伙人
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7.001.57%有限合伙人
5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00.16%有限合伙人
6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28%有限合伙人
7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00.15%有限合伙人
8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400.22%有限合伙人
9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28%有限合伙人
10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402.07%有限合伙人
11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00.09%有限合伙人
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1.67%有限合伙人
13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3.100.29%有限合伙人
14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800.63%有限合伙人
15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1.94%有限合伙人
16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900.64%有限合伙人
17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0.003.70%有限合伙人
18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5.910.55%有限合伙人
19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1.851.10%有限合伙人
20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1.600.15%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21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60.005.56%有限合伙人
2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3.700.34%有限合伙人
2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8.002.59%有限合伙人
24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2.853.04%有限合伙人
25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1.601.07%有限合伙人
26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39%有限合伙人
2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0.6513.95%有限合伙人
2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50.47%有限合伙人
29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1.67%有限合伙人
3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74%有限合伙人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800.07%有限合伙人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70.83%有限合伙人
3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151.77%有限合伙人
34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00.23%有限合伙人
35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001.11%有限合伙人
36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1.948.51%有限合伙人
37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0.950.09%有限合伙人
3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0.3012.07%有限合伙人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202.24%有限合伙人
40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00.82%有限合伙人
4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900.92%有限合伙人
4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9.067.32%有限合伙人
4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9%有限合伙人
4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602.46%有限合伙人
45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3.744.05%有限合伙人
46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70.62%有限合伙人
47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85%有限合伙人
48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80.24%有限合伙人
49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01.85%有限合伙人
合计1,079.94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4.00%
比例仅为 ,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投资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财务数据显示,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中保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因此,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 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本次发行前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保投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国盛产业赋能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国盛赋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91310000MA1H3T333H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3,900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35室  
营业期限自2021年5月26日营业期限至2036年5月2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QS794
管理人名称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6月9日
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QS794,备案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 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提供的出资结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 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安徽省信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00%,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
注: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3
注: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吴琴伟,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注4:宁波优科投资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郑宇景(持股80%)、郑文涌(持股20%)注5: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云南省国有投资平台,其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9871%,为控股股东)、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27.8521%)、云南云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13.9373%,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2.99%,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7.01%,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由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7.4426%、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2.5574%,因此云南云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溢能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11.5257%
司(持股 ,其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4314%,其控股股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2442%,其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322%,其控股股东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持股99.99%,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0.00%)、云南省财政厅(10.00%)。因此,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合伙协议》及上述出资结构图,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赋能基金,具体情况如下:从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能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从控制权角度,国盛资本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亦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系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就所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因此,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产业赋能基金。

国盛集团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国盛集团成立于2007年9月,系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也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盛集团总资产1,787.04亿元,净资产1,187.82亿元,营业收入3.65亿元,净利润16.59亿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国盛集团总资产1,806.44亿元,净资产1,190.12亿元,营业收入0.89亿元。

因此,国盛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作为国盛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参与了哈铁科技
(688459.SH)、荣昌生物(688331.SH)、海光信息(688041.SH)、百济神州(688235.SH)、晶科能源(688223.SH)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国盛集团及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签署的三方《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市场业务合作
国盛集团是国内大硅片龙头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晶圆代工龙头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集成电路重镇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等的开发运营管理方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管理人还投资过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头部半导体产业链企业。国盛集团和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积极推动直接及间接投资的半导体相关企业与发行人加强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产业链企业横向和纵向交流协作助推发行人更先进制程(130nm-65nm节点)半导体掩模版的开发及产业化;推动芯片制造和设计等环节下游企业加强对发行人半导体掩模版的采购,巩固和拓展发行人的客户市场;协助发行人在半导体产业发达且集中的长三角区域贴近下游客户设立产研分支机构,更好服务客户,受益产业集群效应。

国盛产业赋能基金还将积极推动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开展多层次深度合作,拓宽更多市场和资源网络。

2)金融服务支持
国盛集团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将积极协同参控股金融服务企业与发行人展开合作,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服务支持助力发行人产线建设、产业链布局、技术研发,通过供应链融资服务提高发行人成本控制能力。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及其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将与发行人在资本运作层面保持交流与合作,支持发行人后续再融资及并购重组。

3)人才科研合作
各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国盛集团是上海交大产投集团、企管中心等企业的托管方,国盛集团和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积极推动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资源为发行人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 关联关系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核查,并经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确认,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海通证券关联关系系由其控股股东国盛集团产生。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核查,截至2024年3月31日,海通证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册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3,408,743,10626.09%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862,489,0596.60%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35,084,6234.86%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480,275,0003.68%
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44,236,4182.63%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322,162,0862.47%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58,104,0241.9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45,076,4801.88%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238,382,0081.82%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235,247,2801.80%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4年3月31日,国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海通证券持A股和H股共计135,632.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8%。国盛集团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第一大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盛集团委派国盛集团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屠旋旋担任海通证券的董事,委派国盛集团审计部副总经理阮峰担任海通证券的监事。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投委会决议及海通证券证券发行委员会相关决议,上述关联人员未参与表决,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海通证券在经营决策时均为完全独立的个体。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参与发行人IPO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其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参与发行人IPO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海通证券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亦为独立决策结果。

综上所述,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海通证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项目发行,与海通证券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等相关规定约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确认,除上述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3.西安天利
(1) 基本情况
根据西安天利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安天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91610132MA6TXNTH0G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西安天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3月18日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105号2号厂房西侧二层  
营业期限自2016 3 18 年月 日营业期限至长期
经营范围企业并购、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 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经核查西安天利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西安天利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西安天利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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