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烷科技(838402):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20:06:08 中财网
原标题:硅烷科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文丰顾法意第0479号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51号龙湖一号院2号楼B座5层6层电话:(0371)63715000 邮编:450018
致: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毕国庆律师、王金阁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7月1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index.html
,下同)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召集人及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024年7月1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通知”》,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合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因网络投票办理原因,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决定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4年7月23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23日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7月22日15:00—2024年7月23日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延期通知未能在原定会议召开日期前二个交易日进行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文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与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3,734,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名,持有公司股份303,556,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2%。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持有公司股份177,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前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03,733,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股数3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延期通知未能在原定会议召开日期前二个交易日进行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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