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300198):纳川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7月24日(星期三)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 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赖传化律师、程玮维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福建 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公司对本律师事 务所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即2024年7 月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 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 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下午14:30在福 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 体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4 日9:15至2024年7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 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公告通知了各股东,董事会作为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 以及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身份信息等证明文件。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 共149人,代表股份222,266,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5469%。其中: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 代表股份2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9%;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7人、代表股份222,236,54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54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 代表股份12,923,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528%。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12, 893,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49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长陈志江主持本次 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 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全部议案进行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在表决过程中,与本次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经回避。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作出了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传来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经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543,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98.3251%;反对3,625,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6310%;弃权9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00,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71.1935%;反对3,625,18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8.0512%;弃权9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7552%。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218,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99.0789%;反对1,848,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8315%;弃权19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76,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84.1576%;反对18,848,18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4.3010%;弃权19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541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270,3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99.1020%;反对1,789,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8052%;弃权206,3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27,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84.5561%;反对1,789,58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3.8476%;弃权206, 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5963%。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 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 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志明 赖传化 程玮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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