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30019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15至2024年7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 现场其他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149人,代表股份222,266,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546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7人,代表股份222,236,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54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12,923,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5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12,893,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49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543,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8.3251%;反对3,625,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6310%;弃权 9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00,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71.1935%;反对3,625,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28.0512%;弃权 9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7552%。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218,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0789%;反对1,848,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8315%;弃权 19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76,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84.1576%;反对1,848,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4.3010%;弃权19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541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270,3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1020%;反对1,789,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8052%;弃权 20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27,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84.5561%;反对1,789,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3.8476%;弃权 20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5963%。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赖传化律师、程玮维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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