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肯特股份 股票代码:301591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序
号 | 事项 | 是否存在该事项
(是/否/不适用) | 备注 |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 |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否 | |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否 | |
3 |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否 | |
4 |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 | 否 | |
5 |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
核办法 | 是 | |
6 |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否 | |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 | |
7 |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
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说明前
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
合理性 | 是 |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实际控制人杨文光先生及其
女儿杨烨女士、实际控制人一
致行动人孙克原先生。
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
因在于:杨文光先生为公司董
事长、核心技术人员,研究员
级高级工程师,是公司的领导
核心,对公司的技术研发、经
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
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杨
文光先生拥有 50余年的行业经
验和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曾
先后成功主持和领导多项国
家、省、市科学研究项目和自
选研究项目,研发成果先后获
得中国优秀专利奖、国家科技
进步三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三
等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其理论知识及实战经验让公司
植根于高性能工程塑料制品行
业并推动公司走在市场发展的
前沿,战略聚焦细分市场,不
断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对公司
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开拓具有关 |
| | | 键性作用。在杨文光先生的全
面领导下,公司完成了上市目
标,提升了公司核心竞争力,
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平
台。杨文光先生引领公司继续
在行业进行深耕,围绕国家新
材料战略规划,结合自身多年
的生产和技术研发优势,公司
在原料形态改性、材料改性和
成型等环节形成了自主核心技
术和关键工艺,在高性能工程
塑料制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形成了较为突出的行业优
势。在杨文光先生带领下,公
司坚守“好材料、高品质、
‘肯’定‘特’别”的经营理
念,坚定执行公司已制定的长
远战略规划,为投资者和股东
们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将杨
文光先生纳入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范围,将有助于其带领公
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
利益。
杨烨女士在公司担任董事、总
经理、子公司 3SPLASTICS,LLC
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2005
年进入公司,拥有多年管理经
验,主要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
理,在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起到重要作
用,有助于促进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的实现,杨烨女士在公司
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
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
用。同时,在杨烨女士的带领
下,公司拓展了医疗、风电、
半导体及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重
要客户,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提供了重要支撑。杨烨女士不
断对公司管控流程进行优化,
提高公司研发和创新标准,引
进复合型人才,公司的部分产
品与圣戈班、华尔卡、霓佳斯
等国际巨头展开竞争,对市场
的开拓起到积极影响,成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具备必要性与合理
性。 |
| | | 孙克原先生为公司研发设计中
心技术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东南大学工程硕
士。2000年 7月至 2005年 10
月,任南京华士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工程师;2005年 10月至
2010年 8月,任中兴通讯南京研
发中心工程师;2010年 8月至
2016年 11月,任肯特有限工程
中心技术总监;2016年 12月至
今,任研发设计中心技术总
监,拥有资深专业背景及多年
一线研发经验。孙克原先生曾
经荣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南
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江宁区
科技进步一等奖、江苏省复合
材料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轻
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三等奖,
参与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高铁制动系统用碳纤维增强
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品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对公司拓展产品
应用领域、提高产品性能、形
成技术积累具有重要贡献,成
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必要性与合
理性。
同时,杨文光先生、杨烨女
士、孙克原先生参与激励计划
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
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
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
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
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
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杨文光先
生、杨烨女士、孙克原先生作
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自律
监管指南 1号》《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
要性与合理性。 |
8 |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否 | |
9 | 是否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否 | |
10 |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否 | |
11 |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否 | |
12 |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 否 | |
13 |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 否 | |
14 |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 是 | |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 | |
15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0% | 否 | |
16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 是 | 公司本激励计划拟向公司董事
长杨文光先生授予 160.00万股
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90%,占比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杨文光先生为公司董事
长、核心技术人员,研究员级
高级工程师,是公司的领导核
心,对公司的技术研发、经营
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
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杨文
光先生拥有 50余年的行业经验
和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曾先
后成功主持和领导多项国家、
省、市科学研究项目和自选研
究项目,研发成果先后获得中
国优秀专利奖、国家科技进步
三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
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
理论知识及实战经验让公司植
根于高性能工程塑料制品行业
并推动公司走在市场发展的前
沿,战略聚焦细分市场,不断
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对公司的
发展战略及市场开拓具有关键
性作用。在杨文光先生的全面
领导下,公司完成了上市目
标,提升了公司核心竞争力,
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平
台。杨文光先生引领公司继续
在行业进行深耕,围绕国家新
材料战略规划,结合自身多年
的生产和技术研发优势,公司
在原料形态改性、材料改性和
成型等环节形成了自主核心技
术和关键工艺,在高性能工程
塑料制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 |
| | | 验,形成了较为突出的行业优
势。在杨文光先生带领下,公
司坚守“好材料、高品质、
‘肯’定‘特’别”的经营理
念,坚定执行公司已制定的长
远战略规划,为投资者和股东
们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司将杨文光先生纳入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将有助于
其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
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
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
东的长远利益。考虑杨文光先
生为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拟增加其在本次激励计划获授
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有利于
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给予其相匹配的标的股
票权益数量是基于其对公司的
突出贡献、卓越成绩和重要作
用而做出的决定,符合激励与
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杨文光先生所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累计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外,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0%。 |
17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
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 20% | 是 | |
18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
务、获授数量 | 是 | |
19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
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年 | 是 | |
20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是 | |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 | | |
21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
整 | | |
|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 | 是 | |
| 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
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
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是 | |
|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
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
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
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
明 | 是 | |
|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
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
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
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
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 是 | |
|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
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
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 是 | |
|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
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
式作出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
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 是 | |
|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
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
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
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
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
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
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
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
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
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
因及合理性 | 是 | |
|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确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
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 是 | |
|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
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
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 是 | |
|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
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
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
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 | 是 | |
|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
止 | 是 | |
|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
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 | 是 | |
|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
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
机制 | 是 | |
|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
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 | 是 | |
| 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
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
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 | |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
22 |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指标 | 是 | |
23 |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是 | |
24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
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
否不少于 3家 | 不适用 | |
25 |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 | 是 | |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 | | |
26 |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
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是
否少于 1年 | 不适用 | |
27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 不适用 | |
28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 不适用 | |
29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
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 否 | |
30 |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 是 | |
31 |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 是 | |
32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
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年 | 不适用 | |
33 |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
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 不适用 | |
34 |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
于 12个月 | 不适用 | |
35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总额的 50% | 不适用 | |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
求 | | | |
36 |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 是 | |
37 |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
见 | 是 | |
|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
励的条件 | 是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 是 | |
|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
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 是 | |
|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 |
|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是 | |
|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 否 | |
|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否 | |
|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
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行了回避 | 是 | |
|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是 | |
38 |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要求 | 是 | |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 | | |
39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是 | |
40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 是 | |
41 |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 否 | |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7月 25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