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在内的修订相关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相应条款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和完善。
调整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八条 |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
署。 |
第三章 股份 | | |
第十六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2,980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980 万
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980 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980 万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一
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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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第二十八
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
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四十二
条 |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
列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
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
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总额的百分
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
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
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
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 |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
列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
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类别、来源、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
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总额的百分
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
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
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
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 |
第四十七
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
第四十九
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 |
| | |
第五十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相关规定。 |
第五十一
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权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五十二
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
|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述第一款规定情
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五十六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六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财
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
罚款、降职、免职等处分;对董
事、监事则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罢
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
理。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财
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
罚款、降职、免职等处分;对董
事、监事则可提请股东会决议解
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
理。 |
第六十二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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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
|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本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六十五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六十六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云
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
纸路 201 号或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云南
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纸
路201号或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的,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在
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
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七十五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八
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八十三
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
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八十九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九十八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第一百〇
四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 |
|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或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五章 董事会 | | |
第一百一
十七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
| | |
| | |
|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一
十九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
| |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
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
十条 | / | 新增“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前款规定。” |
第一百二
十一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
十三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
| |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二
十六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
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
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
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
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 | |
第一百三
十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
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细
则。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总监;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
十三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
|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
元以上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不得直接或
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后实施。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
情形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以上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不得直接或
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一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交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实
施。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情
形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关联
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第一百三
十五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
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
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
十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
第一百四
十二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
票表决。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
票表决。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
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
十七条 |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
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四)~
(六)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 |
| | |
|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第一百五
十八条 |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
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四)~
(六)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六
十六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1 名公
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
十七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六
十八条 |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百七
十三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
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
十三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
十五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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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
十六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 |
|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第一百九
十五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
十七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九
十九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
一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〇
二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
三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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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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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
四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二百〇
五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
九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
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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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 | |
第二百一
十五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制度中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制度中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制度中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制度中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