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装备(301186):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4年07月25日 19:36:02 中财网
原标题:超达装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86 证券简称:超达装备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23187 债券简称:超达转债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重要提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 7月 25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共计 21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25.78万股的 2.88%,其中第一类限制股票 105.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 1.4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05.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 1.44%。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共 109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95元/股。

?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7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 2024年 7月 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9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 105.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由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2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0%。其中,首次授予 105.50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48%;预留 16.50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52%。具体名单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股本总 额的比例
吴浩董事、总经理4.001.64%0.05%
周福亮董事、副总经理3.001.23%0.04%
陈飞董事、副总经理4.001.64%0.05%
薛文静董事、副总经理4.001.64%0.05%
郭巍巍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4.001.64%0.05%
樊芳蓉副总经理2.000.82%0.03%
Nils Gessner (德国籍)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1.000.41%0.01%
Werner Goertz (德国籍)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1.000.41%0.01%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101 人)82.5033.81%1.13% 
预留部分16.506.76%0.23% 
合计122.0050.00%1.6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自预留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至预留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自预留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至预留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4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12.50%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5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24.00%
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6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41.00%
注 1: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注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5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24.00%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6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41.00%
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2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0%。其中,首次授予 105.5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48%;预留 16.5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52%。具体分配名单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股本总 额的比例
吴浩董事、总经理4.001.64%0.05%
周福亮董事、副总经理3.001.23%0.04%
陈飞董事、副总经理4.001.64%0.05%
薛文静董事、副总经理4.001.64%0.05%
郭巍巍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4.001.64%0.05%
樊芳蓉副总经理2.000.82%0.03%
Nils Gessner (德国籍)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1.000.41%0.01%
Werner Goertz (德国籍)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1.000.41%0.01%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101 人)82.5033.81%1.13% 
预留部分16.506.76%0.23% 
合计122.0050.00%1.6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归属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不得归属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第二类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股票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股票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亦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的禁售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4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12.50%
第二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5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24.00%
第三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6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41.00%
注 1: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注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5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24.00%
第二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6年营业收入较 2023年增长不低于 41.0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归属,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可归属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归属比例10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全部归属;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 6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许纪校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二)2024年 6月 22日至 2024年 7月 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 7月 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 7月 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 7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对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2人变更为 109人,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8.50万股调整为 105.50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8.50万股调整为 105.50万股。同日,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2024年7月 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5.9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2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4年 7月 25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名拟激励对象因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申请离职,有 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12人调整为 109人,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8.50万股调整为 105.50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8.50万股调整为 105.50万股。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 7月 25日
(二)授予价格:15.95元/股
(三)授予数量:21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25.78万股的 2.88%,其中第一类限制股票 105.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 1.4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05.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 1.44%。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共 109人。

1、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股本总 额的比例
吴浩董事、总经理4.001.64%0.05%
周福亮董事、副总经理3.001.23%0.04%
陈飞董事、副总经理4.001.64%0.05%
薛文静董事、副总经理4.001.64%0.05%
郭巍巍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4.001.64%0.05%
樊芳蓉副总经理2.000.82%0.03%
Nils Gessner (德国籍)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1.000.41%0.01%
Werner Goertz (德国籍)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1.000.41%0.01%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101 人)82.5033.81%1.13% 
合计105.5043.24%1.4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股本总 额的比例
吴浩董事、总经理4.001.64%0.05%
周福亮董事、副总经理3.001.23%0.04%
陈飞董事、副总经理4.001.64%0.05%
薛文静董事、副总经理4.001.64%0.05%
郭巍巍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4.001.64%0.05%
樊芳蓉副总经理2.000.82%0.03%
Nils Gessner (德国籍)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1.000.41%0.01%
Werner Goertz (德国籍)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1.000.41%0.01%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101 人)82.5033.81%1.13% 
合计105.5043.24%1.4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用于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05.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38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47%、21.23%、23.67%(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 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3.05%(采用公司最近 12个月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4年 8月初首次授予权益,则 2024年-2027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权益工 具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预计摊销的 总费用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第一类 限制性 股票105.501,627.87440.88786.80305.2294.96
第二类 限制性 股票105.501,519.99415.09737.26280.7086.95
合计211.003,147.86855.971,524.06585.92181.91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情况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年 7月 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年 7月 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9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 105.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5元/股。

十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监事会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次拟首次授予 109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0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十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备查文件
(一)《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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