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301536):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栋 1401A室 邮政编码 518054 电话: (86-755) 2155 7000 传真: (86-755) 2155 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建律师、钟嘉欣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 2024年 7月 10日刊载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系列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资料》”); 2. 公司于 2024年 7月 10日刊载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公司于 2024年 7月 10日刊载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以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7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7月10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15:00在厦门市同安区后詹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7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4年7月25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于2024年7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377,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13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467,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91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7%。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肖健先生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期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经核查,本所认为,征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和征集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228,747,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4%;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关联股东 Treasure Star Holdings Limited、Auspicious Star Holdings Limited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228,74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1%;反对 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64%;反对 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6%;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关联股东 Treasure Star Holdings Limited、Auspicious Star Holdings Limited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228,74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6%;反对 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4%;反对 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6%;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关联股东 Treasure Star Holdings Limited、Auspicious Star Holdings Limited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246,28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4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4%;反对 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8%;弃权 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后续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徐鹏飞 徐 建 ___________________ 钟嘉欣 日期: 2024 年 7 月 25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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