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601608):中信重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4-041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0,134,144股,发行价格为3.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462,797.6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 行费用人民币 12,484,371.9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15,978,425.7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出具《验资报告》(编号: XYZH/2024ZZAA5B0470)。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4年7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7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 如下:
2.因上述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代为签署。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甲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龙飞、王明超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其他事项 1.2024年3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关于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额度为月均存款发生额不超过15亿元。截至2024年7月24日,公司在中信 银行的月均存款发生额为69,609.36万元,含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金额后,月均存款发生额为81,311.91万元,在公司2024年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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