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600549):厦门钨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4年07月25日 19:55:46 中财网
原标题:厦门钨业:厦门钨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董秘办编制
2024年7月

目 录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8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8月 1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厦门市展鸿路 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 A座 21层本公司 1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8月 1日
至 2024年 8月 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4年 7月 1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549厦门钨业2024/7/25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便于会议安排,请有意参加的股东提前办理会议登记。

(一) 登记手续:
(二)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或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授权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可直接到公司或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三) 登记时间:2024年 7月 26日-7月 31日期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四) 登记地点:本公司董秘办公室
(五) 地址:厦门市展鸿路 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 A座 22层董秘办公室 (六) 邮编:361009
联系人:苏丽玉
联系电话:0592-5363856 传真:0592-5363857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7月 16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厦门钨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月 1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8月 8日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工作有关的全部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 2023年 8月 8日至 2024年 8月 7日。

鉴于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了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1、批准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即 2024年 8月 8日至 2025年 8月 7日。

2、批准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工作有关的全部事宜前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即 2024年8月 8日至 2025年 8月 7日。

除以上之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和相关内容保持不变。

前述授权事项具体如下:
1、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均包括其后续修订、补充)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安排、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立或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及具体安排等)进行调整和补充; 3、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的申报和实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批准、制作、签署、递交、补充、执行、修改、报送、回复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申报、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根据公司等相关方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变化相应修改股票发行预案等有关文件;
5、制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执行、终止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与特定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制度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6、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意见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
8、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本次发行的结果适时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报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的最新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等事宜,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相关方签订监管协议;
11、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12、在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足以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时,或者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的延期实施或终止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 13、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4、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前提下,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可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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