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002986):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25日 20:51:21 中财网
原标题:宇新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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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宇新股份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宇新股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宇新股份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宇新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宇新股份亦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 10月 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2022年 11月 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3年 9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五)2023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4年 7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该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2024年 7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 13人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的数量及价格
2023年 5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228,15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 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2023年 7月 4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

2024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384,210,6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 1元(含税)。2024年 6月 28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


月 25 议通 案》《 意对本 回购 量 2022年 整后 ,具,公司召开第 《关于调整 20 关于回购注销 次激励计划的 格进行相应调 年度权益分派 数量对上述 13 如下:届董事会第三 22年限制性股 分激励对象已 次授予或预留 ,调整后的回 况及《2022年 名激励对象已三次会议和第 激励计划限制 授但尚未解除 予且尚未解除 数量及价格具 制性股票激励 授但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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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0,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849%。

2、回购价格
(1)首次授予回购价格
公司根据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拟按照调整后的价格 7.11元/股对该 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预留授予回购价格
公司根据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拟按照调整后的价格 7.11元/股对 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述议案内容,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5,051,655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股份注销、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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