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宝丽迪(300905):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7:35:52 中财网
原标题:宝丽迪: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905 证券简称:宝丽迪 公告编号:2024-043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鹭意”)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担保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编号为8310052024000054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农行合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编号为383271253SME2024保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中行合同”)。

农行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06月21日至2025年04月18日止期间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鹭意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中行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
止期间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鹭意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本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超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2416R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厦门市莲花新村龙山工业区
5、法定代表人:陈劲松
6、注册资本:2446.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2年07月03日
8、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开发聚酯长丝母粒和各种纤维母粒、各种彩色塑料母粒;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9、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100%股权。

10、厦门鹭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厦门鹭意最近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科目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总资产199,846,159.50203,389,457.06
总负债15,637,977.558,699,378.20
净资产184,208,181.95194,690,078.86
科目2023 年 1 -12 月(经审计)2024 年 1 -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66,082,093.3284,441,856.03
利润总额59,329,880.6513,626,138.23
净利润43,743,287.3910,085,657.11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农行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2、保证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中行合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
2、保证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以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4%。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3100520240000546)。

2、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83271253SME2024保01)。


特此公告。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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