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600318):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9:01:16 中财网
原标题: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24-028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7月 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蒋本跃先生自2018年7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已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蒋本跃先生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务,辞职后,蒋本跃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离任将在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蒋本跃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本跃先生任职期间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蒋本跃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蒋本跃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邵振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经审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邵振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邵振安先生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及工作经验,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水平,我们同意提名邵振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7月 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如候选人邵振安先生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则董事会同意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邵振安先生担任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职务。调整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主任委员委员
审计委员会邵振安先生赵定涛先生、孟庆立先生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赵定涛先生邵振安先生、孟庆立先生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邵振安先生任职生效前提为《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邵振安先生:1973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在佳通轮胎集团、鸿路钢构集团、上海视野经济研究所、西安拓尔微电子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合肥辰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邵振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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