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7月制定)

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9:46:00 中财网
原标题: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7月制定)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品牌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置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策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策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确定各类舆情的处置方案;
(三)组织安排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报道对接; (四)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研判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上市公司公告、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记录档案,汇总与公司有关的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内容、来源、影响、后续措施和跟进情况等,该档案应定期向舆情工作小组更新汇报,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研判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回应,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以及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制定和采取处置措施,并视舆情严重程度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以及对外沟通工作,除公司公告外,充分发挥上证 E互动平台、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及时畅通,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经验,总结成果及不足,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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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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