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集团(00079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26日 20:11:13 中财网
原标题:华闻集团: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
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
的理解,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7月10日,贵公司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2024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4-048),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
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
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
26日14:30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
2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
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243,132,9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173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606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17,524,06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4%。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12人,
代表贵公司的股份260,656,9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508%。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
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26,415股,反对
2,130,050股,弃权400,51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99.0292%。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丽、梁文芳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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