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集团(00079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 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 的理解,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7月10日,贵公司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2024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4-048),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 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 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 26日14:30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 2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 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243,132,9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173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606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17,524,06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4%。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12人, 代表贵公司的股份260,656,9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508%。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 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26,415股,反对 2,130,050股,弃权400,51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99.0292%。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丽、梁文芳 2024年7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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