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新华联(000620):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4-056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原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 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22年 8月 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2022年 9月 7日,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3年 4月 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 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于 2023年 4月 17日指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2023年 5月 31日新 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 6月 19日通过了表决议案。2023年 10月 12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4年 1月 13 日。2023年 12月 20日,新华联控股、新华联控股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淄博长基正式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淄博长基 及其合作方拟参与对新华联控股部分资产的投资。2024年 1月 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新华联控股重整事项的进展公 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事项进行了公告。2024年 2月 23日,公司收到 新华联控股出具的《关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的告知函》及其转发的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 〔(2022)京 01破 199号之七〕,获悉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 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 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4年 2月 23日,新华联控股《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 1,175,117,364 股股票 (占公司总股本 20.01%)将用于清偿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债权人。公司已于 2024年 2月 28日披露了新华联控股出具 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湖南天象盈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新科技”)持有公司 12亿股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 20.44%),盈新科技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湖南天象盈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赓宇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 动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4、011)。 3、公司于 2023年 4月 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因公司 202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因公司 2020年、2021年、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 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逐项自查,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1条第(二)项所列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或《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七)项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情形,亦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认为已经符 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的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5月 21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