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红利ETF (159332): 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4年07月28日 17:20:30 中财网

原标题:央企红利ETF : 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 8月 1日
公告日期:2024年 7月 29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央企红利 ETF
3、基金代码:159332
4、基金份额总额:487,521,477.00份(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
5、基金份额净值:0.9980元(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87,521,477.00份(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 8月 1日
9、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 6月 13日证监许可〔2024〕918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4年 7月 5日至 2024年 7月 11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4年 7月 5日至 2024年 7月 11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4年7月 5日至 2024年 7月 11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首次募集认购资金及已结息利息合计人民币 487,487,000.00元已于2024年 7月 16日转入基金托管账户,其中认购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487,487,000.00元,已结息利息为人民币 0.00元;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未结息利息人民币37,311.98元将于最近下一个结息日结息后划付。

本次募集实收资金合计为人民币 487,521,477.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487,521,477.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867户(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年 7月 1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 7月 1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87,521,477.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59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 8月 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央企红利 ETF
5、基金交易代码:15933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87,521,477.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83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790.0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9,790,73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0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77,730,74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7.9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占场内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1刘政政5,000,388.001.03%
2祁糯珍5,000,388.001.03%
3陈彬3,000,233.000.62%
4任梦萦3,000,233.000.62%
5唐美芬3,000,233.000.62%
6西安圣大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3,000,233.000.62%
7蔡林3,000,232.000.62%
8施汉林2,000,155.000.41%
9黄鹂蓉2,000,155.000.41%
10周身强2,000,155.000.41%
11廖灶容2,000,155.000.41%
12陈永凤2,000,155.000.41%
13马少端2,000,155.000.41%
14徐雪琼2,000,155.000.41%
15翁晓倩2,000,155.000.41%
16仇玉萍2,000,155.000.41%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3、总经理:陈戈
4、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4年 6月 30日):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7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华东零售总部、北方零售总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数字金融业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不动产基金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务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零售总部、北方零售总部、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数字金融业务部:结合数字经济与互联网发展特征,拟定并落实公司互联网基金销售与服务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数字金融业务发展;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不动产基金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开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有员工 799人,其中 80%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赵瑛
电话:021-2036181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350只公募基金和多个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超过9954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金泽宇,博士,自 2018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究员、初级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定量基金经理。

自 2022年 07月起任富国中证 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 11月起任富国中证 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年 09月起任富国中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年 12月起任富国创业板中盘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年 02月起任富国创业板中盘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年 05月起任富国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年 05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年 07月起任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 6月 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96.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联系人:王奕倩
联系电话:0755-81981800
2、发展概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 1994年 6月 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过 30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 2023年 12月末,注册资本 96.12亿元;员工总数超过 1.2万人;在全国 117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 57家分公司、181家营业部。目前,公司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5家全资子公司;50%持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业务等。

2014年 12月 29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2736”。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近年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指标排名行业前列;公司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城市设立的营业部均保持强劲的竞争实力,多家营业部长期领先当地同业。截至 2023年 12月末,公司总资产达 4629.6亿元,净资产达 1104.6亿元;累计完成 IPO项目 315家,排名行业第二;其中累计完成创业板 IPO项目 85家,排名行业第一。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3.1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64.27亿元。

公司经纪业务客户数量、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等指标排名行业前列;完成股票主承销项目 23.83家,募集资金 260.45亿元,分别排名行业第十、第八;完成 IPO项目 11.5家,排名行业第十,其中主板 IPO项目 4家,排名行业第三;完成债券承销 608只,承销规模 2294亿元,多只创可比债券最低利率;获批多项创新业务资格,包括交易所债券做市商、科创 50ETF期权主做市商、北交所融资融券等多项首批业务资格。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文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全球视野、本土优势、创新驱动、科技引领的世界一流综合型投资银行。

3、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借助综合金融优势、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本着“专业高效”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并一直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业务规范发展,公司自主研发流程化估值系统,实现估值流程化、自动化处理,提高估值效率;自主研发异常监控、估值核对等模块,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均有深度合作。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4年 7月 2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本期末 (2024年7月25日)
资 产: 
银行存款348,296,188.54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138,216,236.10
其中:股票投资138,216,236.10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107,874.08
资产总计486,620,298.7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期末 (2024年7月25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59,931.53
应付托管费11,986.31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5,848.80
负债合计77,766.6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487,521,477.00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978,944.92
所有者权益合计486,542,532.0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486,620,298.72
注:报告截止日 2024年 7月 25日,基金份额净值 0.9980元,基金份额总额 487,521,477.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138,216,236.1028.40
 其中:股票138,216,236.1028.40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6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金合计348,296,188.5471.57
7其他资产107,874.080.02
8合计486,620,298.72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21,135,730.004.34
C制造业31,850,407.006.55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7,600,129.001.56
E建筑业8,366,219.001.72
F批发和零售业2,502,155.700.51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550,714.003.40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46,426,226.409.54
K房地产业3,784,655.000.78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138,216,236.1028.41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601088中国神华163,0006,723,750.001.38
2001965招商公路524,0006,544,760.001.35
3601006大秦铁路801,8005,604,582.001.15
4601328交通银行695,3005,270,374.001.08
5601288农业银行1,024,6004,836,112.000.99
6601988中国银行929,0004,394,170.000.90
7601398工商银行722,0004,375,320.000.90
8000830鲁西化工405,4004,333,726.000.89
9601939建设银行520,7003,957,320.000.81
10600028中国石化587,7003,908,205.000.8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明细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37,311.98
7待摊费用70,562.10
8其他
9合计107,874.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 2024年 7月 25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7月 29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商,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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